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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公司退出机制条款有哪些?

时间:2023-05-30 20:00:32 浏览:

项目完成后,股东如何退出?

作为一线投资人,其实在跟很多创业者沟通时,都会发现初期创业时,基本上没有想清楚股东退出机制,所以在项目发展态势比较好,或者比较坏的时候,总是会内部股东之间出现矛盾。

我讲1个实际的案例来说明:

某技术类的项目,目前刚刚获得千万级融资,我朋友刚好是核心股东,在疫情之间能够融到资的早期企业很不容易。但在融资到来的时间节点前面,内部第一轮种子轮股东与新进股东产生巨大的不可调和矛盾。项目最开始,是由某个创投机构投了种子轮融资,但实际上资金直到了种子轮的10%左右,而紧接着,这个技术团队又在市场融了第二轮天使轮融资,前面的创投机构占有比例是10%股份,却只是到了1%的资金,因为鉴于国资背景,所以没有强行让第一轮融资方全额缴纳。公司正常产生订单,技术也是一路升级,而实际上,真实的第三轮PreA轮资金在疫情来了,可以投资,但之前所有股东的钱必须全部缴纳,他们才能跟进。这个时候,第一轮资方既不想缴纳全额资金,还想创业团队以目前溢价的股份比例,回购他们的股份,不然就不配合他们的这一轮融资。

最后双方协调的结果,创业团队与第三轮融资方,各自按照目前市场估值的8折进行内部回购,才让第一轮资方股东出局,而这个第一轮股东只用了不到10万,三年赚了百倍不止。

所以我提醒很多创业者,在跟股东谈资金的时候,在退出机制上面要与他的资金到位情况匹配,不然创业者的公司估值变高,有可能空手套白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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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公司退出机制条款有哪些?

合伙企业股权退出机制如何设置?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出的机制不是很完善,只规定公司解散和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情形,但条件都非常苛刻,实践中出现的概率非常低。所以经常导致公司出现股东僵局的情况。

这就需要股东间另行签订协议,一般采用创始股东协议的模式,其中对股东退出机制进行约定,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一、股东强制退出情形,零元回购或者象征性的极低价格回购。包括以下情形:

1、刑事犯罪,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3、同业竞争或者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

4、挪用公司资金的

……

二、因股东离职(包括从关联公司离)股权回购情形,根据主动离职还是因过错离职,设置不同的回购价格。

三、股权成熟情况下退出和不成熟情况退出设不同的股权回购价格。

四、股东死亡时,关于继续人是否继承股东问题,股东不同意继续人继承股份的,回购价格的设定。

五、配偶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不致于因离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配偶要求离婚,关于股份如何处理的设置,一般要求股东给予配偶相应价值的补偿。

以上是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万不可小视,否则公司很容易陷入僵局,真功夫、西少爷都是前车之鉴。

公司退出机制条款有哪些?

企业的退出机制包括: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退出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股东退出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法院判决解散注销公司、撤资退出、被合并注销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条件。

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

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

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5、破产清算退出《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减少注册资本退出《公司法》第38条、第47条、第178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公司法》第173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能开除或除名吗?

何谓开除或除名股东?即为通过强制的方式,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能否可以开除股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法院支持股东除名的案例。如沈某与深圳市中电照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

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机制是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的,且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操作股东除名时,必须谨慎为之,且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为之。

股东除名必须严格把握相关的前提条件,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法的程序并严格执行之。

一、股东除名的前提和条件:

1、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除名事项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应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拥有股东存在违反公司章程“除名”条款行为的充分证据。

二、股东除名的程序

对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1、非诉程序

①召开股东会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应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②对被除名股东股份进行清算。因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撤资,故除名股东的股份的处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东协商收购,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减资。股份转让价格可以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值计算。

③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诉讼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非诉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但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故只依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双方也有可能发生争议。BR采取诉讼程序的缺点是成本较高,程序繁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一系列过程。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决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不会遇到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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