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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章程协议,股东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时间:2023-05-13 08:00:08 浏览:

本文目录

  1. 股东不配合股权变更怎么处理?
  2. 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是利好吗?上市公司?
  3. 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4. 股东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5. 私下签署的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股东不配合股权变更怎么处理?

一、股权变更小股东不配合该怎样办

可向股东发起通知,通知不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是利好吗?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不能简单的说好还是不好,要看他修改的具体内容对公司发展的影响。

如果是关于公司名称的修改,因为公司名称往往和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所以说如果这个名称改变所代表的主营业务的改变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公司的发展方向,那就是利好消息。

如果是关于公司住所的修改,因为不同地域、不同城市的营商环境往往对公司的资源整合、发展等影响很大,正如成语“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所以,如果公司修改的住所是从制约公司发展的地区迁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地方,那就是利好的消息。

如果是关于经营范围的修改,要看改变的经营范围是否有适应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利润增长点,并且公司有实力、条件去开展。如果有,就是利好消息。

如果是关于公司的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变化的修改,要看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了转移,如果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后新的控股股东是以往成功或实力雄厚、业绩优秀的机构或个人,那也是利好消息。

如果是公司的董事会构成、董事资格、议事规则等发生修改,那要看是否有利于董事会这个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质量和决策效率提高,包括独立董事的设置以及职权设计,防止或改变将董事当成一种待遇安排、董事“不懂事”的情形发生。如果是有利的方向,也是利好消息。

如果是公司的监事会构成、监事资格、议事规则等发生修改,那要看是否有效防止或改变将监事当成一种待遇安排、监事“不监事”的情形发生,是否有利于监事会这个公司监督机构能更好地监督董事、高管们的职务行为,督促他们更好地为公司、服东们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是,也是利好消息。

股东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有啊。在《公司法》中有规定,公司的股东,在出资义务和分配股利时是要按《公司法》执行。

但如果公司章程对这些事项有特别规定的,先从其规定,如果股东间还有协议的,协议股东之间执行这些事物时就先从其协议。但遵循协议仅限协议的签订方之间。协议以外第三人不需要遵循。

股东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首先明确一点,签订用工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签订,和股东没啥关系。或者说和股东身份的管理者。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临时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达成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可以口头,一般以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发薪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没有试用期。

你是指股东作为管理者与劳动者签订的话,就是相当于企业签订,这时股东不是股东身份,是企业管理者的身份。

或者你指的是股东作为劳动者和企业签合同,这时股东就成了劳动者身份,与原身份并不矛盾,可以分开看。

不知您还有什么疑问?(题目略有歧义哈)

私下签署的股东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从民事角度,只要该协议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为有效;但涉及公司股份,就必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2、公司法规定:股份转让人必须书面向股东会提出申请,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超过1/2以上股东同意即可转让。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在30日内购买股份,视为自动同意。

3、股东会通过转让的决议后,股份转让协议书才能生效,然后受让人凭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才能收到法律保护。

4、如果未取得股东会决议,那么这份协议对公司无约束,受让人只能向转让人追索损失。

股东章程协议,股东可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吗?

5、如果取得股东会决议未办理工商备案,你享有股东权利,但不能对抗第三方,比如你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文件无法律效力,而转让人以股东名义从事的行为从法律上继续有效,因此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先赔偿再向转让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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