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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5-16 20:00:34 浏览:

本文目录

  1.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2.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3. 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4. 两个股东决议权归谁?
  5. 公司的普通决议事项指那些?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股东决定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只有一名股东的股东决定。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定要称作股东决定,也可以叫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公司中存在股东会,而股东会产生的决议则称为股东会决议。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股东会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二)决议事项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d、普通债权。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c、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6)和解协议的通过方式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协议采用双重多数方式通过,即同时满足债权人数及代表的债权额的有关规定。(教材第221页)破产过程中的表决事项也有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之分,一般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特殊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无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都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普通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在破产过程中,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和解协议的通过适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7)国有产权转让的表决方式(第九章)企业性质如果为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职工的安置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表决权的排除制度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会议,不能召开董事会,则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什么是股东会决议?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事项?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1、关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通过的提案如果不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那么即刻生效,如果涉及重大事项还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那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我国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需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至少需要五名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一般提案需要至少一半以上董事通过后,方能通过譔事项;

2、关于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半数以上通过,即可生效;特殊提案,需要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份通过;

现代公司法尊重公司的自治,公司的章程,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律上都予以认可,所以《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那么法律上就是予以认可的,没有时效性一说,除非下一次决议推翻前次的决议。

两个股东决议权归谁?

两个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权归股权比例大的一方。

如果股东甲方的股权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那么什么事都是甲方说了算。如果股东甲方的比例在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间,那么一般事项甲方说了算,但是重大事项:比如修改章程什么的,按公司法还是要经过乙股东同意,还是要保证乙方权利的。

公司的普通决议事项指那些?

这两种区分是对《公司法》中股东决议的具体划分: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

特殊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参考法律: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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