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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股东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每个股东签字吗?

时间:2023-05-30 15:30:27 浏览:

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每个股东签字吗?

一、只需要准备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即可,不需要其他股东签字。

二、应根据公司章程出具同意此次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同时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或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

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培训学校股东协议书 股权转让协议需要每个股东签字吗?

风投投10%股权,原来的股东如何分配?

风投进入有两种方式,增资扩股(新股)和老股转让(原股东给风投转让股份)在风投进来之前,公司的股权架构必须是合理的,何为合理的?

1、公司有一个大股东,这个大股东也是公司的创始人,而且是主导的创始人,一般占股70%左右。

2、另外还有联合创始人,合计股份30%左右。

3、有期权池,用于对未来核心员工和骨干的股权激励,15%左右。

第一步股权架构

创始股东持股70%,创始团队持股30%

第二步建立期权池

创始人持股降为59.5%,合伙团队持股25.5%,期权持股15%

第三步引进风投,风投持股10%,进行增资扩股,原股东持股同比稀释

投资机构投资公司的时候,增资扩股是最常用的方法,老股转让少用,机构投资是投给公司用于发展公司的,不是给到股东个人套现的,只有极少数情况下会用老股转让的方式。增资扩股是常用的方法,以上的具体股权比例的数字仅仅作为参考,每家企业的情况不一样,都可以上下浮动,只要保证原则不变,有一个主要的创始人,是项目的发起人,也是领导人,出钱又出力的,合伙创业,初期总会有两个联合创始人加入做事情;

另一个期权池,股权是用来融资、融人的,股份和钱总有一个要给够。

有了以上三个架构后,风投才会投资企业,一家股权分配不合理的企业,风投是望而却步的。因为太多的例子说明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创业分裂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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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协议后可以变更股东吗?为何?

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然股份代持,由于实际出资人并未列于股东名册,也无法通过股东会行驶股东权,相比直接持有股权,还是有一定风险。但仍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一些早期创业公司采取由创业团队代持的方式,可以非常大的程度上减轻初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

一人股东转给多人怎么写股东会决议?

按照转给多少人,每个人转多少如实写。

股东会决议,就是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在一起开会确定的决定。所以,股东会决议就是对决定的事项如实描述,形成文件。

这个文件一是要达到法定人数参加,二是参会人员必须亲笔签名或是法人股东加盖公章章。

实际没出资的代持股东有效吗?

一般来说股东包含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在公司章程、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或在股东名册中都表明其股东身份;

实质要件是指按照公司成立时章程的规定出资金额或股权转让时约定的转让金额,实际出资。

在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过程中,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名下的股份实为他人所有的股东,被称为“代持股东”,也被称为名义股东、显性股东。

代持股东产生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有两类,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不便于出面。此时往往为了享受或规避国家对于公司待遇的法律和政策,如规避对主体资格的限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规避对特殊领域的限制(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设立公司)。另一类是实际出资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责任,比如为了逃避相应的出资责任,代持股东被哄骗、强迫而产生。

代持股东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种种规避法律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所致,当投资者选择挂名股东这种方式时,更多地想到的是它可能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而对其间隐藏的风险和漏洞却疏于防控。

代持股东因为具有形式要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代持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需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综上,代持股东在法律上是具备形式要件的,对外来说是有效的。不想要承担那么多风险,可以少签字或是放弃当代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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