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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股东会决议范本,公司向大股东借款需要什么手续?

时间:2023-05-10 09:30:21 浏览:

本文目录

  1. 两个股东决议权归谁?
  2.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3. 公司向大股东借款需要什么手续?
  4. 不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5. 股东会对外提供借款担保的决议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两个股东决议权归谁?

两个股东的股东会议决议权归股权比例大的一方。

如果股东甲方的股权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那么什么事都是甲方说了算。如果股东甲方的比例在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间,那么一般事项甲方说了算,但是重大事项:比如修改章程什么的,按公司法还是要经过乙股东同意,还是要保证乙方权利的。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股东决定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只有一名股东的股东决定。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定要称作股东决定,也可以叫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公司中存在股东会,而股东会产生的决议则称为股东会决议。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股东会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借款股东会决议范本,公司向大股东借款需要什么手续?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向大股东借款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对方签订借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不开股东会的情况下,股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股东会决议怎么写?

抬头,股东会议决议,内容,经某某某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会议决议:1.撤销某某某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资格,任命某某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公司决定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3.xxxxxxxxxxxxxxxx。

全体股东签字:

某某某有限公司

年月日

股东会对外提供借款担保的决议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事件】

甲是公司股东之一。甲向乙借款,乙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与甲、乙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向乙提供了公司同意为甲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此后甲未按期偿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审理过程中,公司提出股东会决议是伪造的,决议所盖公章与真实印章不一致,属于无效决议,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乙提供抗辩,认为股东会决议上的印章与担保合同的印章一致,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分析】

以上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内部程序,不影响对外行为的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是该条规定属于公司内部的管理性规范,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

2、乙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善意相对人。

在签署担保合同过程中,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提供。乙作为债权人,已经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决议,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同时,乙不存在与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主体恶意串通的行为,属于善意相对人。

综上,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股东会决议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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