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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如何区分到底是借款还是出资款?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恐怕要区别对待,根据不同的情形而作出判断。
主要的原则就是,按照股东出资时的“意思表示”为准。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已经是股东了,因为没有完成认缴出资义务,可以将该行为认为是向公司补交出资。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股东可以以公司借款的方式,向公司出具借款。
而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区分的关键,不仅仅是从形式上看股东是不是出钱,更重要的是看股东出钱时与公司的约定是什么。
所以一概而论那是不科学的。
我虽然没能够帮你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至少为你解决问题提供了一种思路。
如果感觉我说的有道理,可以关注我。刚刚学会用今日头条,如果能加以关注,鄙人将不胜感激。。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
出资证明书在法律上有以下效力:
(1)证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2)证明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范围的效力;
(3)是股东转让出资或者受让出资发生效力的要件之一。
所以,出资证明书的作用十分重要。出资后,公司没有签发出资证明书,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对维护股东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因此,有权要求公司补发出资证明书,维护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验资证明如何办理?
1、名称核准
投资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先网上申请名称,填写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和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及出资情况,填表后工商局工作人员审核通过,然后到行政大厅工商局窗口领取名称核准通知书。
名称保留的有效期限是6个月。
凭借名称核准通知书去刻章店去刻章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
2、银行开户
带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公章去银行开立验资户。
3、股东出资
股东按照出资规定将投资缴入公司账户。
4、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发出询证函,取得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在企业挂名当股东,是否要承担债务?
您好我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王双律师,希望我的解答能给您带来帮助。具体问题可以私信我详谈。
“挂名股东”虽不是实际权利人,但公司存在债务时,仍存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指出,公司债权人以挂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挂名股东是无法对其进行抗辩的。挂名股东先行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才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代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问答
问
说是要我签代持股权转让。我想问的是我签字了以后会有什么问题,我能问他们要多少补偿费。
各位律师好??我是贵州人,在1999年外出打工的时候把身份证搞掉了,有人在2003年用我掉的身份证在北京注册了一个公司,我是法人代表,自然人独资50万,这个公司在2012年已经注销了。就在前几天北京有几个人来我家找我,说是要我签代持股权转让。他们说会给我点补偿。我想问的是我签字了以后会有什么问题,还有我帮他们背了十多年的法人代表,幸亏他们也没有出什么事,我能问他们要多少补偿费。谢谢!说是要我签代持股权转让。我想问的是我签字了以后会有什么问题,我能问他们要多少补偿费。
青海-海南州169浏览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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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向阳律师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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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