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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双层股权结构立法原则?)

时间:2023-05-15 17:00:39 浏览:

本文目录

  1. 什么叫同股不同权?
  2.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的权益?
  3. 双层股权结构立法原则?
  4.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5. 公司股东的程序要件?

什么叫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是指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数相同,但是持股拥有的股权的投票权不同。

“同股不同权”是指不同类型的股份表决权不同,又称“AB股制度”。AB股制度,即为双重股权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股权架构。不同于传统公司法坚持的“一股一权”原则,该构架下,公司可以发行两种A、B股份,前者遵循“一股一权”的原则,后者则是一股多权,且B股的持有者多数是公司的创始人抑或管理层。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下中小股东的权益?

双重股权结构一般情况下是将普通股票分为A、B两类,A类股每股拥有一个投票权,B类股每股拥有数个投票权。公司创始股东可利用双重股权结构以少量股份拥有大量的投票权。这种结构将投票权集中于一小部分创业者来保持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解决了公司融资需求和维持创始人控制权之间的矛盾,为很多创业、创新的高科技公司所青睐,但并不符合阿里巴巴管理层的预期。

双重股权结构的核心在于能维持公司管理者或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通过采用不同投票权的方式,有利于确保公司的长远利益,但对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来说是否会产生影响?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双层股权结构立法原则?)

一、双重股权结构

在双重股权结构体系中,在理想状况下,公司成功避免因股权稀释而导致创始人控制权丧失。虽然创始人们加强了控制权,但实际也会弱化了其他股东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参与感,失去了监督的意义和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给创始人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而在一股一权制度体系下,公司股东的获利权与投票权是相对应的,在一定公允范围内,相对公平。通常国内大部分公司股权都在控股股东(大股东)掌握下,控股股东往往就是公司的创业者或其控制的企业。广大中小股东实际上因为股权比例低的原因,或因为控股股东利用其在所有权、控制权方面的支配地位,而无法完全保护自身的权益。

双层股权结构立法原则?

双重股权结构是指在公司股权结构中设置包含不同表决权类型的股权结构模式,本质上它违反了股权平等原则的“一股一权、同股同权”之旨趣。

但是从国际社会一些国家企业法理论和实践来看,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价值。

双重股权结构可以给予创始人及其团队更多的自由,令其坚持长期一贯如一的经营理念,实现其经营理想。

为促进中国公司法制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中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制度。

双重股权结构有其消极方面,为了实现公司法的公平正义,还必须在立法上进行限制,包括适用双重股权结构公司的限制、持有主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等。

从根本上说,立法要对之加以规定,双重股权结构实践要依法而行。

公司法股东会表决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都有关于表决权的规定。(一)表决权行使的方式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二)决议事项1、对公司的对外投资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2、对外担保的决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3、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必须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有:(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一般决议表决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在合伙企业当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重大事项包括:①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或地点②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⑥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的订立及修改和补充等在合伙企业中,只有合伙人之间转让出资和确定清算人不需全体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过的事项。(4)外资企业中,合资企业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表决并一致通过。(5)重整计划(重点及难点)①采用分组表决方式。即依照债权种类分组,债权种类包括: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b、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c、债务人所欠的税款。d、普通债权。②重整计划具体的通过方式包括: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2/3以上,则该组通过计划。各个组均通过重整计划时,该重整方案通过。b、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拒绝再次表决或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c、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应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6)和解协议的通过方式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和解协议采用双重多数方式通过,即同时满足债权人数及代表的债权额的有关规定。(教材第221页)破产过程中的表决事项也有一般事项和特殊事项之分,一般事项由普通决议通过,特殊事项由特别决议通过。无论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都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普通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通过;特别决议由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在破产过程中,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和和解协议的通过适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7)国有产权转让的表决方式(第九章)企业性质如果为国有独资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如果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董事会审议。对于职工的安置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表决权的排除制度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决权的2、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该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其他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上市公司的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所涉及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该决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数(即3人),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东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与股东乙进行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如果其余无关联关系董事有3人出席会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需要无关联关系董事(5人)过半数通过。若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会议,不能召开董事会,则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的程序要件?

、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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