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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权?12种股东权利的内容2021?

时间:2023-05-12 21:30:12 浏览:

本文目录

  1. 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是违约还是侵权?
  2. 12种股东权利的内容2021?
  3. 公司法人,有权让股东退股吗?
  4. 股东如何通过诉讼变更法定代表人?
  5. 诉讼保全可以保全股东的账户吗?

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是违约还是侵权?

您好,需要看相对的主体,股东损害股东利益,肯定是侵犯了股东的权益,属于侵权。

至于违约与否具体还要看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哪一种。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制度,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但并不一定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选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为了防止发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侵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赋予了股东直接诉权,规定股东在其利益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时,有权直接提起讼。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自行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途径。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12种股东权利的内容2021?

第一类: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的请求权。

第二类:股份转让权。

第三类: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第四类: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第五类: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六类: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第七类: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第八类:优先认购新股权。

第九类: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类:股东权利损害救济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第十一类:公司重整申请权。

第十二类: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公司法人,有权让股东退股吗?

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股东代表诉讼权?12种股东权利的内容2021?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清算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公司破产。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

其二,规定吊销营业执照。例如,《产品质量法》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1)协商价格。

(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诉讼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如何通过诉讼变更法定代表人?

诉讼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法人代表,因此法人代表可以变更,但变更后要及时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诉讼保全可以保全股东的账户吗?

不可以保全股东账户,诉前财产保全能查封企业账户。

诉讼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查封企业账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自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自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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