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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之一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

时间:2023-05-16 17:00:14 浏览:

本文目录

  1. 股东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2. 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
  3.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
  4.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股东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以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是什么?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

(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股东大会的主要职责之一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股东大会有下列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以上就是对股东承担责任的八种情形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决议和股东会议有什么区别?

股东决定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只有一名股东的股东决定。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定要称作股东决定,也可以叫股东决议。

股东会决议是指:公司中存在股东会,而股东会产生的决议则称为股东会决议。

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股东会的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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