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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公司股东协议(混改成为新公司股东必须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吗?)

时间:2023-05-30 21:30:37 浏览:

如何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一般约定解除条件

股权的代持方、被代持方在约定股权代持时,一般都会有解除条件:

(一)约定股权代持的期限

比如双方约定一年、二年、三年等,期限到时,代持结束,代持人配合被代持人办理股权变更。

(二)条件成就或不成就

比如双方约定,在股改时代持结束。如果不股改,则一直代持。再比如,利润超过100万元时,代持结束,等等。双方只要愿意,可以在代持协议中约定多个条件。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在代持协议中未约定代持的条件或期限,但代持和被代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代持。

(四)出现外部不允许代持的条件

比如IPO,不允许出现代持。

(五)双方不愿履行代持协议约定的义务而自动解除

比如公司增资,要求股东实际注资,被代持人不想注资,代持人也不想注资。比如,代持人损害了被代持人权益。

总体讲,解除代持协议,双方有约定,没有约定,则好商量。同时,代持人愿意配合被代持人进行股权变更。另外,其他股东也同意这种股权转让,或者即使不同意,也不愿意受让这个股权。

解除股权代持协议,就是股权的变更

解除股权协议,实际就是股权的变更,代持人转让股权给被代持人,被代持人成为工商注册登记的显名股东。

如果没有代持人的配合,被代持人成为显名股东是要经历一些曲折的。也有可能变更不成,张冠李戴。

如果是这样,公司法是保护代持人的利益的,而被代持人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则要靠合同法等民法了。

股权代持协议其他股东应当知晓

股权代持,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知晓,特别是人合+资合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有代持而其他股东不清楚,是不大可能的。

如果其他股东不清楚,则解除代持协议,代持人将股权转让给被代持人时,其他股东有可能在同等条件下去获得这个股权。

房地产中介公司股东协议(混改成为新公司股东必须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吗?)

股东间私下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分为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但是无论哪种私下订立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都要查看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中规定可以就可以,不可以就不可以,如果没有规定则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既有效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既有效,但可撤销。

代股东在章程上签字承担什么后果?

法律问答

说是要我签代持股权转让。我想问的是我签字了以后会有什么问题,我能问他们要多少补偿费。

各位律师好??我是贵州人,在1999年外出打工的时候把身份证搞掉了,有人在2003年用我掉的身份证在北京注册了一个公司,我是法人代表,自然人独资50万,这个公司在2012年已经注销了。就在前几天北京有几个人来我家找我,说是要我签代持股权转让。他们说会给我点补偿。我想问的是我签字了以后会有什么问题,还有我帮他们背了十多年的法人代表,幸亏他们也没有出什么事,我能问他们要多少补偿费。谢谢!说是要我签代持股权转让。我想问的是我签字了以后会有什么问题,我能问他们要多少补偿费。

青海-海南州169浏览2019-03-28

共4回复

怀向阳律师怀向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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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司法解释,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混改成为新公司股东必须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吗?

这是国企混改的必然程序,您没签没有更好的选择。这样的操作是合法,您现在是劳务派遣制形式的,从某种程度而言,您并不是当前公司的员工,没有办法享受公司的政版策红利,也没有办法直接进行分配,所以只能辞职,与之前的派遣公司分割以后,您才能合法加入混改以后的公司。关于补偿的问题不需要谈,一般由公司的工会去谈,公司没有必要干过河拆桥的事儿,违法成本和声誉成本都高的吓人,因此不必纠结与补偿的问题,补偿不是协议商量的,而是法定的补权偿。

支付宝的最大股东是软银吗?

支付宝的最大股东当然不是软银公司,现在支付宝是蚂蚁金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蚂蚁金服公司是纯正的内资企业。下面来分析一下。

阿里巴巴的最大股东是软银公司

阿里巴巴的最大股东是软银公司,截止到2019年3月31日,软银公司占有阿里巴巴的股份总额为25.9%,按照现在价格测算,大概市值是1074亿美元。第二大股东是雅虎公司的继承企业阿特巴,持有9.4%的股权。第三大股东就是马云,占有6.2%的股权。从这个股权结构可以看出来,阿里巴巴的大股东是外资,软银公司是最大的股东,而雅虎是第二大股东,这两大股东占有股权很大。阿里巴巴的管理架构上面采用了同股不同权的决策管理方法,阿里巴巴管理上面还是马云团队说了算,软银和雅虎只是跟着分红,话语权较小。

支付宝是从阿里巴巴拆分出来的

支付宝原本也是阿里巴巴旗下的子公司,支付宝的拆分成为独立的内资公司,实际上是分成两次进行的,而且后来也是经过了大股东的认可,为了适应当时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的。

第一次股权变更是在2009年6月,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1.67亿收购支付宝的70%股权,这时候支付宝的股东结构是这样的:AlipayE-CommerceCorp持股30%;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股70%。2010年8月,浙江阿里巴巴又以1.65亿收购了其余的30%股权。这样,支付宝的全资控股股东就从AlipayE-CommerceCorp变成了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马云和谢世煌,马云持股80%,谢世煌持股20%。这两次交易总共花费了3.32亿元。这次交易当时引起了一些争议。

第二次交易是在2011年7月29日,阿里巴巴集团、雅虎和软银三方,就支付宝股权转让事件正式签署协议。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承诺在上市时,给予阿里巴巴集团一次性的现金回报。

回报额为支付宝在上市时IPO价总市值的37.5%,回报额将不低于20亿美元且不超过60亿美元。

这是当时支付宝为了拿到牌照必须要变成内资公司的要求,这样做马云也对阿里巴巴做了相应的补偿,也就等于是给予了软银和雅虎两个大股东有了相应的补偿。

支付宝公司现在是蚂蚁金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支付宝在大股东达成协议以后,从阿里巴巴拆分出来后,又经历了股权变更,现在支付宝公司是蚂蚁金服的全资子公司。

现在蚂蚁金服公司的最新股权比例是由杭州君瀚公司和杭州君澳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人寿保险等作为大股东的。其中杭州君瀚公司和杭州君澳公司持股比例达到了76.43%。

杭州君瀚公司和杭州君澳公司是由马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阿里巴巴骨干员工等组成的投资公司,这样可以适当分享支付宝公司发展带来的好处。

综上所述,现在支付宝公司没有外资股东,是纯正的内资企业,是蚂蚁金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蚂蚁金服公司是由马云等阿里巴巴骨干员工以及社保基金,人寿保险等作为股东的纯正的内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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